48樂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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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樂會一覽

第十三屆國際中樂指揮大師班

日期/時間
14-19/5/2025(三至一),共 6 天
地點
香港中樂團及香港演藝學院
演出者
師資:
閻惠昌教授(香港中樂團藝術總監兼終身指揮)
周熙杰先生(香港中樂團助理藝術總監兼常任指揮)
胡栢端先生(香港中樂團助理指揮兼香港青少年中樂團常任指揮)
白得雲教授(香港演藝學院音樂學科系主任)
黃正彥先生(香港中樂團胡琴演奏家)

音樂的發展靠作品積累來延伸,而作品的演繹則建立於指揮的詮釋。為發掘優秀指揮人才,培育青年指揮,香港中樂團與香港演藝學院於 2009 年起共同舉辦指揮大師班,為青年指揮提供進修平台。歡迎香港及海內外人士、音樂專業或音樂愛好者參加。


下載報名表格


內容

兼顧理論與實踐,除指揮技巧相關課程之外,更通過專題講座,使得學員對於作品、中國音樂風格及樂器有更進一步的認識。


一、專題講座課程(共 4 講):

「香港中樂團常見總譜排列格式」:黃正彥先生主講

「作品分析」:白得雲教授主講

「民族樂隊概論」:閻惠昌教授主講

「中樂配器法」:周熙杰先生主講


二、指揮專業課(共 5 節):

由閻惠昌教授(總導師)及周熙杰先生(導師)親自授課、助理指揮兼香港青少年中樂團常任指揮胡栢端先生擔任助教,以大課形式進行,正式學員單獨輪流在指揮台演習所選作品,接受教授直接指導。


三、樂隊實習(共 4 節):

由閻惠昌教授(總導師)及周熙杰先生(導師)親自授課,於香港中樂團演奏廳及香港演藝學院香港賽馬會演藝劇院舉行,樂隊由香港中樂團演奏家及香港演藝學院學生組成。每位學員在一節課裡只能選擇其中一首作品。


四、 結業演出:參加者選定五首作品之其中一首(或其中一個樂章)指揮樂團,並獲頒發結業證書。

學習教材

《大得勝》 山西民間吹打樂 張式業編曲


《躍龍》 (2023 版) 胡登跳曲 閻惠昌改編


《唐響》(1-286 小節) 伍卓賢曲


《時之序》(選自《時之輪》) 伍敬彬曲

第一章《古始.起始奇點》、第二章《司辰.四時》


二胡協奏曲《長城隨想》 劉文金曲

第一樂章《關山行》、第二樂章《烽火操》、第三樂章《忠魂祭》、第四樂章《遙望篇》


注意: 每位正式學員必須在傳統樂曲、協奏曲及現代作品中至少選擇 2 首或多樂章作品最多選擇 2 個樂章。鼓勵在有限的時間裡多選擇作品。

課程及上課地點


主辦單位保留調整課程內容及導師之權利

學員資格

一、正式學員:需具有指揮樂團(隊)經驗,學員上課時鼓勵背譜指揮,所有課程皆可參與,經資格審查後,預計錄取 10 名。

二、旁聽學員:資格不限。可旁聽所有課程及於「問與答」環節提問。

三、觀摩學員:資格不限。可參加課程四場專題講座及觀賞結業演出。

報名費

報名費:

正式學員:港幣$7,000/人民幣¥6,600

旁聽學員:港幣$4,500/人民幣¥4,250

觀摩學員:港幣$500/人民幣¥470


樂譜費:

正式學員:港幣$500/人民幣¥470

旁聽學員:港幣$300/人民幣¥280

報名方法

正式學員於 2025 年 3 月 28 日 截止報名,而旁聽學員和觀摩學員則於 2025 年 4 月 18 日 截止報名。請填妥報名表,並附上個人正面指揮影音片段 1-2 份(僅限正式學員),於截止日期前寄至香港皇后大道中345 號上環市政大廈 7 樓-香港中樂團節目部 陳曦 收(報名表及簡歷可電郵至 tracy@hkco.org 或傳真至(+852)2815 5615。錄取為正式學員的人士會於 2025 年 4 月初 獲得主辦方通知。獲錄取者,樂團將提供上課使用之總譜(請學員簽署版權聲明,本次提供之作品僅作為指揮大師班上課之用,日後如需公開售票演奏,請自行與作曲家處理版權事宜)。

相關事宜可洽詢:陳小姐(+852)3185 1680(香港中樂團節目部)


正式學員請於確認報名及正式錄取後繳交報名費。旁聽學員觀摩學員報名費可以以下方式遞交:

  • 親臨香港中樂團交付現金及報名所需文件(辦公時間:星期一至五,上午9:30-下午5:30)
  • 如以支票方式,劃線支票抬頭請寫上「香港中樂團有限公司」或 Hong Kong Chinese Orchestra Ltd.,支票背後請寫上學員姓名及聯絡電話,連同報名所需文件交到樂團
  • 如以轉帳方式,請將有關金額存入本樂團恆生銀行帳戶(帳戶號碼:024-388487-688-001)或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帳戶(帳戶號碼:004-199-210436-001),請把銀行收據,連同報名所需文件交到樂團



備註:

  •  參加者需自行辦理來港簽證。
  • 參加者需自行安排食宿交通。
  • 外地學員如需要主辦方協助安排旅港期間酒店,請書面提出,主辦方盡量提供協助。
  • 主辦單位有保留修改是次活動之曲目、日期、地點之權利。
  • 主辦單位保留遴選的權利。